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職業病報告內容
第四章 職業病報告辦法及要求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準確掌握北京市職業病發病情況,為制訂防治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管理;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工作的數據統計、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質量管理等工作;市、區(縣)衛生監督所負責職業病報告的日常監督。
第四條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定期交換職業病報告及其監督管理信息的制度。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報告單位)、用人單位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報告單位。
第三章 職業病報告內容
第六條 職業病報告名單,以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病目錄”為準。
第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依照國家和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屬于報告范圍:
?。ㄒ唬┲苯訌氖侣殬I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ǘ┞殬I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ㄈ┰谧鳂I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ㄋ模﹨⒓蛹毙月殬I中毒事故搶救的人員,或因事故發生中毒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最初接診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分鐘內向病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報告。
第十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
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2小時內電話報告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告知同級衛生監督機構。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區縣疾病控制中心同一單位同一時間段10例以上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病例,或者死亡一人后,應當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告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第四章 職業病報告辦法及要求
第十二條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單位,應設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職業病報告人員應相對穩定,經培訓后上崗,建立本單位職業病報告工作守則。
第十三條 職業病報告卡統一使用由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塵肺病報告卡》、《北京市職業病報告卡》、《北京市農藥中毒報告卡》。
第十四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完整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的項目,報告人簽名、加蓋報告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職業病報告采取職業病報告卡網上直報和郵寄兩種形式。
已實現網上直報的報告單位,在做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診斷后24小時內上網報告,并在網上直報后,1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存檔;未實現網上直報的報告單位,5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寄患者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審核后24小時內錄入上網。
用人單位在外省市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病例報告卡,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轉往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和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七條 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對職業病報告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報、漏報、錯報、遲報等問題,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職業病報告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在京部隊醫療衛生機構接診的非軍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病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