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6年1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有害因素,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有害因素,是指在生產勞動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對職工健康和勞動能力有害的各種因素(包括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等因素)的總稱;本條例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有害作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并舉的方針。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職業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業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的衛生監督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病防治的有關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
第七條 有害作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十條 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衛生審查,并提交由衛生專業機構出具的《職業危害預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衛生審查時,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由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衛生審查與評價,并出具報告書。
建設項目竣工后,由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 購置、引進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使用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有害因素的生產技術、設備時,必須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并同時安裝使用。
第十四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使之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定期維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確保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在容易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嚴重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場所配備應急防范設備和救護用品,并有具體救援措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職業有害因素的產品轉移給不具備有效衛生防護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加工。
第十八條 生產或者引進新化學產品的,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毒性登記,同時提交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出具的新化學品毒性鑒定書和中毒救治資料,經核準登記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三章 檢測和監測
第十九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設立職業有害因素檢測機構,配備相應的技術設 備和專業人員,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的有害因素定期進行檢測。無 檢測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械代行檢測。
第二十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將檢測結果向衛生、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并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有害作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設立本系統職業有害因素的檢測機構,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從事檢測業務。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有害作業單位的有害因素檢測工作實施職業衛生監督,并指定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有害作業單位的有害因素進行職業衛生監測。
第二十三條 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和監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有害作業單位對區、縣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職業衛生監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監測機構申請復測。
第四章 職業性健康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對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有害作業單位聘用從事下列工作的新職工時,必須對新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ㄒ唬氖禄蛘呓佑|有害的作業;
?。ǘ氖聦ι眢w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有害作業單位必須對下列職工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ㄒ唬氖禄蛘呓佑|有害作業的;
?。ǘ氖聦ι眢w條件有特殊要求作業的;
?。ㄈ┰鴱氖掠泻ψ鳂I,可能患晚發職業病并已離休、退休或者調到本單位其他崗位的;
?。ㄋ模┙浡殬I性健康檢查,確定為觀察對象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在調離時,有害作業單位必須對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 經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職工,有害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條 職業性健康檢查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
承擔職業性健康檢查任務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上一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第五章 診斷、鑒定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實行集體診斷的原則。日常診斷工作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級職業病診斷組織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市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職業病的鑒定、技術指導和疑難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聘任。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對尚無診斷標準的,由鑒定委員會診斷。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向國家職業病論斷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
第三十五條 設有職業病診斷組織的單位和收治急性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將新診斷的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及時報告患者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有害作業單位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才胖委熀投ㄆ趶筒?;
?。ǘΣ灰死^續從事有害作業的,應當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
?。ㄈ┌凑諊液捅臼杏嘘P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發生與職業有害因素有關的急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組織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需要醫療救援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搶救,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醫療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支付;責任尚未分清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先行墊付。
第三十九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時,有關部門應當保證急救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有害作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鞠到y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ǘ┙M織職業病防治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ㄈ┡浜嫌嘘P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急性職業病事故。
第四十一條 有害作業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健全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
?。ǘ┙邮苄l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按照監督意見改進工作;
?。ㄈ┒ㄆ谙蚵毠蟾媛殬I病防治工作情況;
?。ㄋ模β毠みM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
?。ㄎ澹┫蚵毠ぬ峁┖细竦穆殬I衛生防護用品和職業衛生設施,并指導正確使用;
?。┮婪榕毠?、殘疾職工等提供特殊健康保護。
第四十二條 職工在職業病防治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蟾纳撇环闲l生標準和要求的生產條件或者工作條件;
?。ǘ┊斪鳂I場所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職業危害情況時,采取停止操作等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管理人員;
?。ㄈ`反本條例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ㄋ模┫硎苡泻ψ鳂I保健待遇;
?。ㄎ澹┗悸殬I病時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三條 職工在職業病防治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緱l例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其他規定;
?。ǘ┱_使用和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用品;
?。ㄈ┙邮苈殬I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和職業性健康檢查。
第四十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健康權益,對有害作業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ǖ胤铰殬I病防治規劃、管理制度、作業場所衛生標準、職業病診斷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
?。ǘ╅_展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有害作業單位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ㄈτ泻ψ鳂I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ㄋ模ㄔO項目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職業衛生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時進行職業衛生驗收;
?。ㄎ澹ψ鳂I場所有害因素進行職業衛生監測;
?。毙月殬I病事故進行調查,參與事故的處理;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設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考核合格后,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任命。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衛生監督任務,持證執法。
第四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時,衛生監督員有權進入生產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被監督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匿。對涉及單位的秘密,衛生監督員應當保守秘密。
衛生監督員在工作中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的情況時,可以采取臨時應急強制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或者停產治理的處罰,但停產治理的處罰必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三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ㄒ唬┙ㄔO項目的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設項目竣工后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衛生驗收合格擅自投產的;
?。ǘ┯泻ψ鳂I場所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改正的;
?。ㄈ┵徶?、引進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使用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職業有害因素的生產技術、設備時,沒有按照規定配備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
?。ㄋ模⒃谏a過程中會產生職業有害因素的產品轉移給沒有合格衛生防護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加工的;
?。ㄎ澹┥米陨a或者引進新化學品而未進行毒性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其中對單位的罰款數額超過五萬元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三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ㄒ唬┎话凑找幎▽Ρ締挝坏挠泻σ蛩剡M行定期檢測的;
?。ǘ┪窗凑找幎▽Ρ締挝宦毠みM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
?。ㄈ┚芙^接受職業衛生監督、監測或者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ㄋ模┌才庞新殬I禁忌癥的職工從事所禁忌作業的;
?。ㄎ澹┎话凑找幎ㄏ蚵毠ぬ峁┖细竦膫€人衛生防護用品的;
?。┎话凑找幎ò才怕殬I病患者檢查治療的或者對不宜繼續從事有害作業的職業病患者不予調離的;
?。ㄆ撸┢渌`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有害作業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其作出停產治理和按照每急性中毒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的處罰,并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決定建設項目施工或者投產使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拒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監督、監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停產治理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