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作為1969年11月29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的締約國,
考慮到1969年海洋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所通過的關于非油類污染物的國際合作決議,
還考慮到,按照該項決議,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與一切有關的國際組織合作,已加強了其在非油類污染物的各個方面的工作,茲協議如下:
[*“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已于1982年5月22日正式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
第一條
1.本議定書的締約國,在發生海上事故或與這種事故有關的行為后,如有理由預計到將造成重大的有害后果,則可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非油類物質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脅而對其海岸或有關利益產生的嚴重而緊迫的危險。
2.第1款中所指的“非油類物質”為:
?。?)列于由本組織指定的適當機構所制訂的名單中的物質,該項名單應作為本議定書的附件,以及
?。?)其他易于危害人類健康,傷害生物資源和海生物、損害休憩環境或妨害對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
3.每當進行干預的締約國就上述第2款第(2)項中所述物質采取行動時,該締約國有責任確證,該物質在進行干預時的情況下,會產生類似于上述第2款第(1)項所述名單中列舉的任何物質所產生的嚴重而緊迫的危險。
第二條
1.1969年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第一條第2款和第二至八條以及其附件的規定,應如同其適用于油類一樣,適用于本議定書第一條中所述的物質。
2.就本議定書而言,該公約第三條第3款和第四條中所述的專家名單應予擴大,以包括能在非油類物質方面提供意見的專家。其人選由本組織的會員國和本議定書的締約國提出。
第三條
1.第一條第2款第(1)項中所述的質物名單,應由本組織指定的適當機構保持常新。
2.本議定書的任一締約國對該名單所提議的修正案,應提交本組織,并由本組織在該適當機構對之進行審議前至少3個月轉發給本組織的所有會員國和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3.本議定書的締約國,不論其是否為本組織的會員國,均有權參加該適當機構的會議。
4.修正案須以到會并投票的本議定書締約國的2/3多數票通過。
5.修正案如按上述第4款的規定獲得通過,則本組織應將其通知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以供接受。
6.該修正案,在通知后滿6個月時,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期限內有不少于1/3的本議定書的締約國通知本組織表示反對。
7.凡按上述第6款規定視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應在其被接受后過3個月,對本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生效,但對在該日期前聲明不予接受者除外。
第四條
1.本議定書對已簽署或已加入第二條中所述公約的國家和被邀請出席1973年國際海洋污染會議的國家開放供簽字,并自1974年1月15日起至1974年12月31日止在本組織總部繼續開放供簽字。
2.除本條第4款的規定外,本議定書須經已簽字的國家批準、接受或認可。
3.除第4款的規定外,本議定書應對未簽字的國家開放供加入。
4.本議定書只可由業已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第二條中所述公約的國家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
第五條
1.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須以相應的正式文件交存本組織秘書長。
2.在本議定書的一項修正案已對所有現有締約國生效之后或者在為該項修正案對所有現有締約國生效所需的一切措施均已完成之后交存的任何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的文件,應認為適用于按該修正案所修訂的本議定書。
第六條
1.本議定書應在已有15個國家向本組織秘書長交存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文件之日后第90天生效,但本議定書不得在第二條中所述的公約生效之前生效。
2.對于隨后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每個國家,本議定書應在該國交存相應的文件后第90天對之生效。
第七條
1.本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可在本議定書對之生效之日后,隨時退出本議定書。
2.退出本議定書須以相應的文件交存本組織秘書長。
3.退出本議定書,應在將退出文件交存本組織秘書長后經過1年或該文件中所指明的較長期限屆滿后生效。
4.本議定書的一締約國退出第二條所述的公約,即應視為也退出本議定書。這種退出,應在按照該公約第十二條第3款退出該公約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第八條
1.本組織可召開修訂或修正本議定書的會議。
2.在有不少于1/3的本議定書的締約國提出要求時,本組織應召開締約國會議,以修訂或修正本議定書。
第九條
1.本議定書應交本組織秘書長保存。
2.本組織秘書長應:
?。?)將下列情況通知所有已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
?、倜恳恍碌暮炞只蛭募慕淮?,以及其日期;
?、诒咀h定書生效的日期;
?、廴魏瓮顺霰咀h定書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生效的日期。
?、軐Ρ咀h定書或其附件的任何修正案,以及對該修正案的任何反對或不予接受的聲明;
?。?)將核證無誤的本議定書的副本分送給已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所有國家。
第十條
本議定書一經生效后,本組織秘書長應即按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將核證無誤的副本一份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布。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正本1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四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經正式授權的下列具名代表特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附件: 本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根據第一條第2款第(1)項制訂的物質名單
國際海事組織于1973年11月23日在其第八屆大會上以決議A?296(VIII)指定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為本議定書第一條第2款第(1)項所述的適當機構。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經過審議,于1974年11月21日以決議MEPC?1(Ⅱ)通過了此附件。
1.油類(當散裝運輸時):
瀝青溶液: 調合油料
屋頂用柏油
直餾渣油
油類: 澄清油
含有原油的混合物
鋪路瀝青
芳烴油類(不包括植物油)
調和油料
礦物油
滲透潤滑油
錠子油
透平油
餾分油: 直餾油
急餾原料油
瓦斯油: 裂化瓦斯油
汽油調合料類: 烷化燃料
重整產品
聚合燃料
汽油類: 天燃汽油
車用汽油
航空汽油
直餾汽油
噴氣機燃料類: JP?1(煤油)噴氣燃料
JP?3噴氣燃料
JP?4噴氣燃料
JP?5(煤油,重質)噴氣燃料
燃氣輪機燃料
礦物油熔劑
石腦油: 溶劑
石油
窄餾分油
2.有毒物質: 醋酸酐 丙酮 2?甲基?2羥基丙腈 丙烯醛 丙烯腈 艾氏劑 異硫氰酸烯丙酯 磷化鋁 氨(28%水溶液) 磷酸銨 戊硫醇 苯胺 鹽酸苯胺 銻化合物 含砷化合物 阿特拉津(莠去津) 谷硫磷(谷賽昂) 疊氮化鋇 氰化鋇 氧化鋇 苯 六氯化苯異構體(高丙體六六六) 聯苯胺 鈹粉 溴 溴苯酰氰 丙烯酸正丁酯 丁酸 卡可基酸 鎘化合物 西維因(胺甲荼) 二硫化碳 四氯化碳 氯丹;八氯化茆 氯丙酮 氯乙酰苯 氯二硝基苯 氯仿 氯醇類(粗) 三氯硝基甲烷 鉻酸(三氧化鉻) 木防己屬(固體) 銅化合物 甲酚 銅乙二氨 氰化合物 溴化氰 氯化氰 滴滴涕 二氯苯胺 二氯苯 狄氏劑 樂果(樂戈) 二甲胺(40%水溶液) 二硝基苯胺 4,6?二硝基鄰甲苯酚 二硝基酚 硫丹 異狄氏劑 表氯醇 溴醋酸乙酯 乙撐氯醇(2?氯乙醇) 二氯乙烷 乙基對硫磷 乙酸三苯基錫(薯瘟錫) 氟硅酸 七氯 六氯苯 四磷酸六乙酯 氫氰酸 氫氟酸(40%水溶液) 異戊間二烯 鉛化合物 高丙體六六六(六氯化苯,BHC) 馬拉硫磷 正汞化合物 甲醇 二氯甲烷 糖蜜 萘(熔融) 萘硫脲 硝酸(90%) 發煙硫酸 對硫磷 離子對草快(百草枯) 酚 磷酸 元素磷 多鹵聯苯 五氯酚鈉(溶液) 苯乙烯單體 甲苯 甲基二異氰酸鹽 毒殺芬 三甲苯基磷酸酯(磷酸三甲苯脂) 2,4,5?三氯苯氧乙酸
3.液化氣體(當散裝運輸時):
乙醛
無水氨
丁二烯
丁烷
丁烷/丙烷混合物
丁烯
氯
二甲基胺
乙基氯
乙烷
乙烯
乙烯化氧
甲烷(液化天然氣)
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
甲基溴
甲基氯
丙烷
丙烯
乙烯基氯單體
無水氯化氫
無水氟化氫
二氧化硫
4.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包括但不限于這樣一些元素和化合物,即其同位素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出版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則》(1973年修訂版)第835節的要求,是用A類包裝或B類包裝進行儲存或運輸的物質和/或材料,或通過特殊安排進行運輸的裂變材料或材料例如:
60 137 226 239 235
Co , Cs , Ra , Pu ,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