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加強性防火技術要求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承重柱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梁(包括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和梁板一體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3.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4.核心筒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5.樓梯間和前室的墻、居住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電梯井及其他豎井的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6.房間隔墻、疏散走道兩側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7.建筑中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第二條 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筑的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走道,環形走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建筑內的電梯應設置電梯廳,電梯廳與樓層其他區域連通處應設置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
3.公共大堂與周圍連通空間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公共建筑內的廚房應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5.建筑內防煙前室及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和居住建筑的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替代。
第三條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應設置在獨立的服務間內,嚴禁設置在樓梯間內,該服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2.應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3.投入門和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底部的出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第四條 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不應影響室內自然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第五條 高層主體建筑內的安全疏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樓梯的設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仍能滿足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2.疏散樓梯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3.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的樓層,其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
4.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當確需通過門廳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時,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
第六條 除消防電梯外,公共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兼作火災時用于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時,僅??恐付菍雍褪讓?;電梯附近應設置明顯的使用標識;
2.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3.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4.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線電纜應采用A級耐火電線電纜;
5.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及其電線電纜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6MS的要求;
6.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第七條 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4人/㎡計算;
2.設計避難人數應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樓層上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
3.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八條 在避難層對應位置的外墻處不應設置幕墻。
第九條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小于0.8m的不燃性實體墻,或出挑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
第十條 建筑周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十一條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場地的總長度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3,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
2.在避難層外墻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條 公共建筑以及與公共建筑合建的居住建筑內嚴禁使用燃氣。
第十三條 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氣的場所應靠外墻布置。
第十四條 燃氣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豎井內,豎井內每層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能聯動控制緊急切斷閥和通風換氣裝置。在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建筑變形縫內嚴禁敷設或穿越燃氣管道。
第十五條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雙水源,雙水源應由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構成,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能由雙水源同時供水。
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第十六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用面積不應小于160㎡,噴水強度不應小于10L/min﹒㎡(但凈空高度大于8米的中庭、影劇院、會展中心等場所,按2017年新修訂發布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執行)。
2.灑水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3.建筑外墻采用玻璃幕墻時,噴頭與玻璃幕墻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m。
第十七條 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
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該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第十八條 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墻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態,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九條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避難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獨立設置,并應至少在兩個方向上設置室外進風口。
第二十條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中,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地面面積的5%。
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避難層應采用外窗自然排煙,外窗的可開啟面積不應小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5%與避難區外墻面積的25%中的較大值。
第二十一條 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應按避難層分段設計。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按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
核心筒周圍的環形走道應設置獨立的防煙分區;在風道穿越環形走道分隔墻體的部位,應設置28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第二十二條 水平穿越防火分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第二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通信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并應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2.旅館客房、居住建筑的房間內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具有聲警報功能;
3.公共建筑中有人停留的房間內應設置緊急廣播揚聲器;
4.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個消防電話插孔,每2層應設置一個緊急廣播揚聲器;
5.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繉拥那笆覂葢O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采用專用母線段,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第二十五條 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線路應采用A級耐火電線電纜,耐火時間不應小于3.0h;其他消防供配電線路應采用B1級耐火電線電纜;
2.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共用配電干線。
第二十六條 非消防用的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第二十七條 疏散指示標志不應采用智能型疏散指示標志。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