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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文號】GA 578 -2005
    【發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2006-03-01
    【所屬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超細干粉滅火劑

    前 言

    本標準第 5  章、第 7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技術內容中“滅火性能”參照 ISO 14520-1《氣體滅火系統 物理性能和系統設計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制定。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三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3)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世紀聯保消防新技術有限公司、武漢綠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姝、劉玉恒、莊爽、付學成、劉慧敏、謝濤、梁榮、秦玉旺。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超細干粉滅火劑的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 BC 超細干粉滅火劑和 ABC 超細干粉滅火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864-1996 工業氮

    GB 4066(所有部分)干粉滅火劑

    GB 4351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neq ISO 7165:1995)

    GB/T 4509-1998 瀝青針入度測定法(eqv ASTM D5-95)

    SH 0004-1990 橡膠工業用溶劑油

    3 術語和定義

    GB 4066(所有部分)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90%粒徑 90% grain diameter

    小于或等于某粒徑的顆粒質量百分比為 90%,訪粒徑稱為 90%粒徑。

    3.2超細干粉滅火劑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90%粒徑小于或等于 20μm 的固體粉末滅火劑。

    4 分類

    超細干粉滅火劑按其滅火性能分為 BC 超細干粉滅火劑和 ABC 超細干粉滅火劑兩類;BC 超細干粉滅火劑是指能撲滅 B 類、C 類火災的超細干粉滅火劑,ABC 超細干粉滅火劑是指能撲滅 A 類、B 類、C 類火災的超細干粉滅火劑。

    5 要求

    超細干粉滅火劑主要性能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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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試驗方法

    6.1 松密度

    6.1.1 儀器

    a) 天平:感量 0.2g;

    b) 具塞量筒:量程 250mL,分度值 2.5mL;

    c) 秒表:分度值 0.1s。

    6.1.2 試驗步驟

    6.1.2.1 稱取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 35g,精確至 0.2g,置于具塞量筒中。

    6.1.2.2 以 2s 一個周期的速度,上下顛倒量筒 10 個周期。

    6.1.2.3 將具塞量筒垂直于水平面靜置 3 min 后記錄試樣的體積。

    6.1.3 試驗結果

    松密度按式(1)計劃處,取差值不超過 0.04g/mL 的兩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D b = m 0 / V ………………………………(1)

    式中:

    D b ――松密度,單位為克/毫升(g/mL);

    m 0 ――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V――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所占的體積,單位為毫升(mL)。

    6.2 含水率

    6.2.1 儀器

    a) 天平:感量 0.2mg;

    b) 稱量瓶:?50mm×30mm;

    c) 干燥器:?220mm;

    d) 真空干燥箱:精度±2℃、±0.002MPa。

    6.2.2 試驗步驟

    6.2.2.1 在已恒重的稱量瓶中,稱取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 2g,精確至 0.2mg。

    6.2.2.2 將稱量瓶免蓋置于溫度(50±2)℃,真空度(0.095~0.096)MPa 的真空干燥箱內1h。

    6.2.2.3 取出稱量瓶加蓋置于干燥器內,靜置 15min 后稱量,精確至 0.2mg。

    6.2.3 試驗結果

    含水率x 1 按式(2)計算,取差值不超過 0.02%的兩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x 1 =(m 1 -m 2 )/m 1 ×100% ………………………………(2)

    式中:

    m 1 ――干燥前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m 2 ――干燥后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6.3 吸濕率

    6.3.1 試劑、儀器、設備

    a) 氯化銨:化學純;

    b) 天平:感量 0.2mg;

    c) 稱量瓶:?50mm×30mm;

    d) 干燥器:?220mm;

    e) 恒溫恒濕系統:飽和氯化銨恒濕系統(仲裁檢驗時采用)或調溫調濕箱;飽和氯化銨恒濕系統(見圖 1),控制 5L/min 流量的空氣(濕度為 78%)通過恒濕器,恒濕器下部裝有飽和氯化銨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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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試驗步驟

    6.3.2.1 在已恒重的稱量瓶中,稱取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 2g,精確至 0.2mg。

    6.3.2.2 將稱量瓶免蓋置于溫度(21±3)℃,相對濕度 78%的恒溫恒濕環境內 24h。

    6.3.2.3 取出稱量瓶加蓋置于干燥器中,靜置 15min 后稱量,精確至 0.2mg。

    6.3.3 試驗結果

    吸濕率x 2 按式(3)計算,取差值不超過 0.05%的兩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x 2 =(m 4 -m 3 )/m 3 ×100% ………………………………(3)

    式中:

    m 3 ――吸濕前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m 4 ――吸濕后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6.4 斥水性

    6.4.1 試劑、儀器

    a) 氯化鈉:化學純;

    b) 培養皿:?70mm;

    c) 吸量管:0.5mL;

    d) 干燥器:?220mm。

    6.4.2 試驗步驟

    6.4.2.1 在培養皿中放入過量的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用刮刀刮平表面。

    6.4.2.2 在滅火劑表面三個不同點用吸量管各滴 0.3mL 蒸餾水。

    6.4.2.3 將培養皿放在溫度為(20±5)℃、盛有飽和氯化鈉溶液(相對濕度 75%)的干燥器內 1h。

    6.4.2.4 取出培養皿,逐漸傾斜,使水滴滾落。

    6.4.3 試驗結果

    觀察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有無明顯吸水、結塊現象。

    6.5 抗結塊性(針入度)

    6.5.1 試劑、儀器、設備

    a) 氯化鈉:化學純;

    b) 恒溫恒濕系統:按 6.3.1 中的 e)的規定;

    c) 電熱恒濕干燥箱:精度±2℃;

    d) 針入度儀(符合 GB/T 4509-1998 的規定):精度 0.1mm,標準針與針桿質量之和為(50.00±0.05)g;

    e) 燒杯:100mL;

    f) 秒表:分度值 0.1s;

    g) 振篩機:擺動頻率(4.58~4.92)Hz,振擊頻率(0.52~0.55)Hz,振擊高度 4.0mm。

    6.5.2 試驗步驟

    6.5.2.1 在干燥、潔凈的燒杯中,裝滿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用刮刀刮平表面。

    6.5.2.2 將燒杯置于振篩機上,用夾具夾緊,振動 5min;取下燒杯,在溫度為(21±3)℃、相對濕度為 78%的條件下增濕 24h;然后移入溫度為(48±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內干燥24h。

    6.5.2.3 測定針入度:測定時,針尖要貼近試樣表面,針入點之間、針入點與杯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 10mm。針自由落入試樣內 5s 后,記錄針插入試樣的深度(以 mm 計),每只燒杯的試樣測三個針入點。

    6.5.3 試驗結果

    取三次試驗(九個針入點)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6.6 耐低溫性

    6.6.1 儀器、設備

    a) 低溫試驗儀:精度±2℃;

    b) 試管:?20mm×150mm;

    c) 天平:感量 0.2g;

    d) 秒表:分度值 0.1s。

    6.6.2 試驗步驟

    6.6.2.1 稱取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 8g,精確至 0.2g,放在干燥、潔凈的試管中。

    6.6.2.2 將試管加塞后,放入-55℃環境中 1h,

    6.6.2.3 取出試管,使其在 2s 內傾斜直到倒置。用秒表記錄試樣全部流下的時間。

    6.6.3 試驗結果

    取三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6.7 90%粒徑

    6.7.1 儀器、設備

    a) 天平:感量 0.2g;

    b) 秒表:分度值 0.1s;

    c) 激光粒度分析儀:精度 0.1μm。

    6.7.2 試驗步驟

    6.7.2.1 稱取 5g 超細干粉滅火劑試樣放入燒杯中,加入 50mL 無水乙醇。

    6.7.2.2 將燒杯放在超聲波分散器上分散 5min。

    6.7.2.3 將分散好的試樣倒入激光粒度分析儀的試樣槽,進行測定,記錄試驗結果。

    6.7.3 試驗結果

    取三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6.8 電絕緣性

    6.8.1 儀器、設備

    a) 升壓變壓器:輸出電壓可連續升到 5kV 以上;

    b) 電極:由拋光的黃銅板制成,直徑 25mm,厚度不小于 3mm,邊緣成直角,兩電極間距離為 2.50mm±0.1mm;

    c) 試驗房間:試驗房間的凈體積應不小于 100m 3 ,其長、寬均不小于 4m,高度H為3.7m±0.2m。

    6.8.2 試驗步驟

    做滅火試驗以前,將電極固定在試驗房間內距底部 50mm、距火災模型不大于 1m 處,噴射結束后,調節變壓器為電極施加 4kV 電壓,保持 5min。

    6.8.3 試驗結果

    施加 4kV 電壓,保持 5min 記錄是否擊穿。

    6.9 滅 B、C 類火效能

    6.9.1 試驗條件

    6.9.1.1 滅火試驗房間

    a) 試驗房間的凈體積應不小于 100m 3 ,其長、寬均不小于 4m,高度H為 3.7m±0.2m;

    b) 每次試驗前試驗房間內各測溫點的溫度為 15℃~35℃。滅火過程宜用紅外攝像機進行觀察。

    6.9.1.2 試驗儀器及材料

    a) 氧濃度儀:精度±0.1%。該分析儀應能連續監控和記錄整個試驗過程中封閉空間內的氧氣濃度。M1 距離地面的高度與火災模型的高度相等,水平距離火災模型 600mm 1000mm。M2 位于 M1 上方,垂直于 M1,高度為 0.9H。M3 位于 M1 下方,垂直于 M1,

    高度為 0.1H(見圖 2);

    b) 測溫裝置:K 型熱電偶,直徑 1mm。M4 位于火災模型上方中心 100mm 處,M5位于四個燃料罐上方 50mm 處。(見圖 2);

    c) 壓力變送器:精度 0.5 級,應能連續監控和顯示噴頭的出口壓力;

    d) 燃料盤(火災模型):面積為 0.25m 2 ±0.02m 2 的正方形鋼質盤,高 120mm,壁厚 6mm,盤內加 12.5L燃料,燃料面距盤口上沿至少 50mm。燃料盤底部距地面 600mm,可放置于房間內不被滅火劑直接噴射到的任何地方;

    e) 燃料罐:四個鋼質的圓形試驗罐。直徑 80mm±5mm,高度不小于 100mm,壁厚不小于 2mm;燃料罐內放入 50mm 燃料,燃料面距罐口上沿至少 50mm。四個燃料罐放置在房間四角、距墻 50mm 交點處,其中兩個罐距地面不大于 300mm,另兩個罐距房頂不大于300mm,兩兩對角對稱放置;

    f) 燃料:橡膠工業用溶劑油(符合 SH 0004-1990 合格品的要求);

    g) 高低溫試驗箱:精度±1℃;

    h) 電子天平:精度 2g;

    i) 秒表:分度值 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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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1.3 滅火裝置

    a) 動力源:由 40L 普通氮氣鋼瓶、減壓器、高壓閥組成,氮氣符合 GB/T 3864-1996的規定;

    b) 滅火劑貯罐:容積 60L,貯罐內高度 620mm,貯罐內徑 350mm,材料和強度等符合 GB 4351 的規定;

    c) 管路:由 DN40 的無縫鋼管構成;

    d) 噴頭:噴口直徑為 10mm。

    6.9.1.4 滅火裝置的安裝

    滅火劑貯罐和氮氣鋼瓶置于試驗房間墻壁外側,噴頭置于試驗房間內頂部中心、距頂部300mm 處,向下噴射。滅火劑貯罐和噴頭之間由管路連接。

    6.9.2 試驗步驟

    6.9.2.1 將超細干粉滅火劑放在-20℃±2℃條件下 24h,然后立即移入 50℃±2℃條件下24h,取出室溫下放置至少 2h。

    6.9.2.2 根據生產單位提供的滅火劑用量稱取 6.9.2.1 處理后的超細干粉滅火劑,裝入滅火劑貯罐。

    6.9.2.3 將燃料盤、燃料罐按規定加好燃料,首先點燃四個燃料罐,然后點燃燃料盤,預燃30s。

    6.9.2.4 關閉試驗室門(此時房間內氧濃度低于正常大氣中氧濃度的值不得超過 0.5%),開始啟動滅火裝置。噴射過程應調節鋼瓶調壓閥使噴頭出口壓力保持在 0.5MPa±0.05MPa。滅火劑釋放結束后關閉氮氣瓶。

    6.9.3 試驗結果

    滅火劑釋放結束 30s 內火焰全部熄滅且燃料盤、燃料罐內有剩余燃料為滅 B 類火試驗成功。注:超細干粉滅火劑若具有滅 B 類火災的滅火效能,即認為其最具有滅 C 類火災的滅火效能。

    6.10 滅 A 類火效能

    6.10.1 木垛火

    6.10.1.1 滅火試驗房間同 6.9.1.1

    6.10.1.2 試驗儀器及材料

    a) 氧濃度儀:同 6.9.1.2a);

    b) 測溫裝置:同 6.9.1.2b);

    c) 壓力變送器:同 6.9.1.2c);

    d) 木垛(火災模型):木垛由整齊堆放在金屬支架上的木條構成,金屬支架高為 600mm±10mm,應制成能使木垛底部暴露于空氣中。木材為云杉木、冷杉木或密度相當的松木,木條含水率為 9%~13%。木條橫截面為正方形,邊長 40mm±1mm,木條長度 450mm±25mm。木條分層堆放,上下層木條成直角,每層六根,間隔均勻,共四層;

    e) 引燃盤:同 6.9.1.2d);

    f) 燃料:同 6.9.1.2f);

    g) 高低溫試驗箱:同 6.9.1.2g);

    h) 電子天平:同 6.9.1.2h);

    i) 秒表:同 6.9.1.2i)。

    6.10.1.3 滅火裝置

    同 6.9.1.3。

    6.10.1.4 滅火裝置的安裝

    同 6.9.1.4。

    6.10.1.5 試驗步驟

    6.10.1.5.1 同 6.9.2.1。

    6.10.1.5.2 同 6.9.2.2。

    6.10.1.5.3 在引燃盤內放入 12.5L 水,然后加入 1.5L 燃料,將木垛放在引燃盤上部中心處,其底部距引燃盤上沿 300mm,通過點燃燃料引燃木垛。

    6.10.1.5.4 在房間外引燃木垛,使木垛自由燃燒 6min,在 6min 預燃時間結束前 15s 之內將木垛移入試驗房間。木垛位于金屬支架距地面 600mm,可放置于房間內不被滅火劑直接噴射到的任何地方。

    6.10.1.5.5 預燃達到 6min 時關閉房間門(此時房間內氧濃度低于正常大氣中氧濃度的值不得超過 0.5%)開始啟動滅火裝置。噴射過程應調節鋼瓶調壓閥使噴頭出口壓力保持在0.50MPa±0.05MPa。

    6.10.1.5.6 滅火劑釋放結束后關閉氮氣瓶,房間保持密封 10min,然后移出木垛。

    6.10.1.6 試驗結果

    滅火劑釋放結束后 60s 內撲滅明火;在房間內保持密封 10min 后,移出木垛,繼續觀察3min,木垛不復燃,則為滅木垛火試驗成功。

    6.10.2 聚丙烯火

    6.10.2.1 滅火試驗房間同 6.9.1.1。

    6.10.2.2 試驗儀器及材料

    a) 氧濃度儀:同 6.9.1.2a);

    b) 測溫裝置:同 6.9.1.2b);

    c) 壓力變送器:同 6.9.1.2c);

    d) 聚丙烯燃料片(火災模型):火災模型由四片豎直固定在固定架上的聚丙烯燃料片(白色,密度:905kg/m 3 )組成,每片長度(405±5)mm、寬度(200±5)mm、厚度(9.0±0.5)mm,各片間的距離見圖 3。燃料片底部距地面 203mm。燃料片應被固定架機械固定,使其在試驗期間不得彎曲;

    e) 引燃盤:長度 112mm、寬度 51mm、高度 21mm、厚度 2mm,位于聚丙烯燃料片的正下方,引燃盤 51mm 邊平行于聚丙烯燃料片 200mm 邊。引燃盤位于房間地面中央;

    f) 燃料罩:高度 850mm、長度 610mm、寬度 380mm,其中邊長為 850mm×610mm的兩側面和邊長為 610mm×380mm 的頂面由厚度為 2mm 的鋼板制成,其他各面為開放式。燃料罩罩在燃料片及引燃盤外部,其 610mm 邊平行于燃料片 200mm 邊;

    g) 燃料:同 6.9.1.2f);

    h) 高低溫試驗箱:同 6.9.1.2g);

    i) 電子天平:同 6.9.1.2h);

    j) 秒表:同 6.9.1.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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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2.3 滅火裝置同 6.9.1.3。

    6.10.2.4 滅火裝置的安裝同 6.9.1.4。

    6.10.2.5 試驗步驟

    6.10.2.5.1 同 6.9.2.1。

    6.10.2.5.2 同 6.9.2.2。

    6.10.2.5.3 在引燃盤內加入 40mL 水,然后加入 6mL 燃料。點燃燃料引燃聚丙烯燃料片,預燃 210s。

    6.10.2.5.4 預燃達到 210s 時關閉房間門(此時房間內氧濃度低于正常大氣中氧濃度的值不得超過 0.5%)開始啟動滅火裝置。噴射過程應調節鋼瓶調壓閥使噴頭出口壓力保持在 0.50Mpa±0.05MPa。

    6.10.2.5.5 滅火劑釋放結束后關閉氮氣瓶,房間保持密封 10min,然后開門觀察。

    6.10.2.6 試驗結果

    滅火劑釋放結束后 180s 內火焰全部熄滅,開門后聚丙烯燃料片不復燃為滅聚丙烯火試驗成功。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類別與項目

    7.1.1 出廠檢驗

    本標準的松密度、含水率、吸濕率、斥水性、90%粒徑、抗結塊性(針入度)為出廠檢驗項目。

    7.1.2 型式檢驗

    本標準表 1 中的全部檢驗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要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式生產時每隔 3 年的定期檢驗;

    d) 停產 1 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組、批

    批為一次性投料于加工設備制得的均勻物質。組為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藝生產的產品,包括一批或多批。

    7.3 抽樣

    7.3.1 型式檢驗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抽樣。抽樣前應將產品混合均勻,每一項性能在檢驗前也應將樣品混合均勻。

    7.3.2 按“組”和“批”抽樣,都應隨機抽取不小于 40kg 樣品。所取的樣品必須貯存于潔凈、干燥、密封的專用容器內。

    7.4 檢驗結果判定

    出廠檢驗、型式檢驗所檢項目的結果應符合本標準中表 1 規定的技術要求,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為不合格產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每個包裝上應清晰、牢固地標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標準編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合格標志、質量及適用的火災類別和簡單的貯存保管要求等。

    8.2 包裝

    超細干粉滅火劑應密封在塑料袋內,塑料袋外應加保護包裝。

    8.3 運輸和貯存

    超細干粉滅火劑應貯存在通風、陰涼干燥處,運輸中應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裝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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