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部分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則、使用說明書為強制性。
GB 15322《可燃氣體探測器》分為七部分;
——第 1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2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3 部分: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4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5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6 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7 部分:線型可燃探測器
本部分為 GB 15322 的第 4 部分,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根據國家標準 GB15322—1994《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多年的實施情況和我國的現狀,參考了 EN 50054、EN 50055、EN 50056、EN 50057、EN 50058(1999 年版)歐洲標準,制定了本部分的技術要求,并進行了相應的試驗、驗證工作。
本部分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阜陽華信電子儀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電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軍、費春祥、王玉詳、李克亭、趙英然、屈勵、王立平。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5322—1994。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
本部分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測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 GB 15322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GB 16838—1997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定義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義。
3.1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預置的可燃氣體報警濃度值
3.2
報警動作值 alarm value
探測器報警時對應的最小可燃氣體濃度值.
4 分類
4.1 按防爆炸要求可分:
a) 防爆型;
b) 非防爆型。
4.2 按使用環境條件分為:
a)室內使用型;
b)室外使用型。
4.3 按響應的氣體的種類分為:
a)氫氣敏感型;
b)一氧化碳敏感型。
5 技術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5.1.2 報警設定值
探測器具有低限、高限兩個報警設定值時,其報警設定值應符合表 1 中低限報警設定值范圍和高限報警設定值的規定;僅有一個報警設定值的探測器,其報警設定值應符合表 1 中低限報警設定值范圍的要求。
5.1.3 報警動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表 1 中低限報警設定值范圍的下限值。
5.1.3.2 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25×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0×10 -6 。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試驗氣體為氫氣時,其顯示值與真實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其顯示值與真實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5 響應時間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顯示值達到真實值的 90%時的響應時間(t 90 )不應超過 30s。不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報警響應時間不應超過 30s。
5.1.6 不通電貯存
探測器首先在溫度為-25 ±2 ℃ ℃環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再在溫度為 55 ±2 ℃ ℃環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功能應正常。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25×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0×10 -6 。
5.1.7 方位(吸入式探測器除外)分別在 X、Y、Z 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上每旋轉 45o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8 高濃度淹沒性能(僅能用于防爆型探測器)淹沒期間,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或氣體濃度超過測量范圍的明顯指示信號。淹沒后,探測器應滿足 a)或 b)條要求:
a)探測器不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b)如果探測器能夠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可經手動操作),則當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9 報警重復性
在正常環境條件下,對同一探測器實測 6 次報警動作值,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25×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0×10 -6 。
5.1.10 高速氣流
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為 6m/s,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11 電壓波動
探測器的供電電壓為額定電壓的±15%,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25×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50×10 -6 。
5.1.12 長期穩定性能
探測器應能在正常環境條件下連續運行 28d 期間不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試驗后,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13 絕緣耐壓性能
探測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電源插頭分別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應不小于 100M?,在濕熱環境下應不小于 1 M?。上述部位還應根據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 50Hz,有效值電壓為 1500V(額定電壓超過 50V 時)或有效值電壓為 500V(額定電壓不超過 50V 時)的交流電壓歷時 1min 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放電或擊穿現象,試驗后探測器功能應正常。
5.1.14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2 所規定的電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b)試驗后,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15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3 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述要求:
a)試驗期間,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試驗后,探測器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4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60×10 -6 。
5.1.16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 4 所規定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探測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a)試驗期間,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1.17 氣體干擾試驗
探測器用于家庭報警時,在體積分數為 0.1%的乙醇環境中工作 10min 后,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條件下工作 10min。
a)試驗期間,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試驗后,試驗氣體為氫氣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200×10 -6 ;試驗氣體為一氧化碳時,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超過±80×10 -6 。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電子元器件
電子元器件應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
5.2.2 探測器的外殼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32)。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綱要
6.1.1 試驗程序見表 5。
6.1.2 試驗樣品為 12 只,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同時提供與其配套的控制器。
6.1.3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30%RH~70%RH 之間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
6.1.4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6.1.5 探測器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齊全;
b)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c)緊固部位無松動。
6.1.6 試驗氣體配氣精度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的可燃氣體純度應不低于 99.5%,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空氣應為不含灰塵、油質的新鮮空氣,配氣濕度應符合正常濕度條件,配氣誤差應不大于報警設定值的±2%。
6.1.7 探測器標定
試驗前,應按產品說明書對探測器的報警點按報警設定值進行標定,并進行復驗確認。此后不再進行標定。允許使用校驗罩標定探測器。
6.1.8 探測器調零
試驗前,首先對探測器預熱 1h(或按產品說明書規定時間進行),然后再按說明書規定進行調零,試驗開始后不再調零(個別試驗有特殊要求時除外)。
6.2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6.2.1 目的
檢查探測器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探測器主要部件性能應符合 5.2 條要求。
6.2.3 方法
6.2.3.1 檢查并記錄三防情況。
6.2.3.2 檢查探測器的外殼,并測量難燃材料外殼的氧指數
6.3 不通電貯存試驗
6.3.1 目的
檢查探測器對貯存環境的適應能力。
6.3.2 要求
探測器應滿足 5.1.6 條要求。
6.3.3 方法
6.3.3.1 將全部經標定、調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測器置于低溫實驗箱內,以不大于1℃/min 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25 ±2 ℃ ℃,并保持 24h。
6.3.3.2 將探測器從低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6.3.3.3 將探測器置于高溫試驗箱內,以不大于 1℃/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55 ±2 ℃ ℃,并保持 24h。
6.3.3.4 將探測器從高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6.3.3.5 試驗結束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3.4 試驗設備
滿足國家標準 GB 16838—1997 第 4 章規定。
6.4 報警動作值試驗
6.4.1 目的
檢查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準確度。
6.4.2 要求
探測器報警動作值應滿足 5.1.3 條規定。
6.4.3 方法
6.4.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
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4.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再以體積分數不大于 100×10 -6 /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5 方位試驗
6.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方位對報警動作值的影響。
6.5.2 要求
探測器方位性能應滿足 5.1.7 條規定。
6.5.3 方法
6.5.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7.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的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再以體積分數不大于 100×10 -6 /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在 Z 軸線上方位 0o的報警動作值。以后每旋轉 45o方位進行一次試驗,測量 Z 軸線上每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
6.5.3.3 分別測量 Y、X 軸線上各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如果在 Y、X 軸線上探測器的外部結構和內部部件結構對氣流速度無影響時,可不進行 Y、X 軸的試驗。
6.5.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6 報警重復性試驗
6.6.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重復性。
6.6.2 要求
探測器報警重復性應滿足 5.1.9 條要求。
6.6.3 方法
按 6.4.3 條方法重復 6 次試驗,測量探測器每次報警動作值。
6.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7 高速氣流試驗
6.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高速氣流的適應性。
6.7.2 要求
探測器高速氣流性能應滿足 5.1.10 條要求。
6.7.3 方法
6.7.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7.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的氣流速度穩定在 6m/s±0.5m/s,再以體積分數不大于 100×10 -6 /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
6.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8 電壓波動試驗
6.8.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電網電壓波動的適應能力。
6.8.2 要求
探測器的性能應滿足 5.1.11 條要求。
6.8.3 方法
將探測器供電電壓調至 85%額定工作電壓,并穩定 20min,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然后將試驗箱內的可燃氣體排除,使探測器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將探測器恢復在正常監視狀態,將探測器供電電壓調至 115%額定工作電壓,并穩定 20min,再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9 全量程指示偏差試驗
6.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全量程指示偏差。
6.9.2 要求
探測器的全量程指示偏差應滿足 5.1.4 條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將探測器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9.3.2 分別調節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500mL/min 并分別達到探測器滿度 10%、25%、50%、75%、90%濃度的試驗氣體。然后經校驗罩分別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至少1min,記錄探測器在每一種情況下的指示情況。
6.9.4 試驗設備
a)氣體分析儀;
b)氣體稀釋器。
6.10 響應時間試驗
6.10.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響應時間。
6.10.2 要求
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應滿足 5.1.5 條要求。
6.10.3 方法
6.10.3.1 將探測器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10.3.2 對于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調節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 500mL/min,濃度為探測器滿量程的 60%的試驗氣體,并經校驗罩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同時啟動計時裝置,待探測器顯示到真實值的 90%時,停止計時,記錄探測器的響應時間(t 90 )。
6.11.3.3 對于不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調節進入氣體稀釋器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制出流量為 500mL/min,濃度為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 1.6 倍的試驗氣體,并經校驗罩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同時啟動計時裝置,待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時,停止計時,記錄探測器的響應時間。
6.10.4 試驗設備
a)氣體分析儀;
b)氣體稀釋器;
c)計時器。
6.11 高濃度淹沒試驗
6.11.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高濃度淹沒的適應性。
6.11.2 要求
GB 15322.4 -2003
探測器的高濃度淹沒性能應滿足 5.1.8 條要求。
6.11.3 方法
6.11.3.1 將探測器安裝于防爆試驗箱內,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11.3.2 將體積分數為 100%的可燃氣體以 500mL/min 的流量經校驗罩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保持 2min,將試驗箱內可燃氣體抽出,然后將探測器置于潔凈空氣中 30min。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試驗后,若探測器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則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1.4 試驗設備
防爆試驗箱。
6.12 絕緣電阻試驗
6.12.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絕緣性能。
6.12.2 要求
探測器的絕緣性能應滿足 5.1.13 條要求。
6.12.3 方法
6.12.3.1 在正常環境條件下,用絕緣電阻測試裝置,分別對探測器下述部位施加 500V±50V 直流電壓,持續 60s±5s,測量其絕緣電阻。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外殼間;
b)電源插頭與外殼間(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
6.12.3.2 將探測器放置到溫度為 40 ±5 ℃ ℃的干燥箱中干燥 6h,再放置到溫度為40 ±2 ℃ ℃、相對濕度為 90%~95%的濕熱試驗箱中,保持 96h,然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放置 60min,按上述方法測量其絕緣電阻。
6.12.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V±50V;
測量范圍:0M?~500M?;
最小分度:0.1M?;
記時:60s±5s。
6.13 耐壓試驗
6.13.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的耐壓性能。
6.13.2 要求
探測器的耐壓性能應滿足 5.1.13 條要求。
6.13.3 方法
6.13.3.1 用耐用試驗裝置,以 100V/s~500V/s 的升壓速率,分別對探測器下述部位施加 50Hz、1500V±10%(額定電壓超過 50V),或 50Hz±1%、500V±10%(額定電壓不超過 50V)交流電壓,持續 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外殼間;
b)電源插頭與外殼間(電源開關置于開位置,不接通電源)。
6.13.3.2 試驗后,按 5.1.1 條規定對探測器進行功能檢查。
6.13.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試驗電源:電壓 0V~1500V(有效值)連續可調,頻率 50Hz±1%、升(降)壓速率 100V/s~500V/s。記時:60s±5s。
6.14 輻射電磁場試驗
6.14.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輻射電磁場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6.14.2 要求
探測器的抗輻射電磁場性能應滿足 5.1.14 條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將探測器安放在絕緣臺上,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0min。
6.14.3.2 按圖 1 布置試驗設備,將發射天線置于中間,探測器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器分別置于發射天線兩邊各 1m 處。圖 1 試驗設備布置圖
6.14.3.3 調節 1MHz~1000MHz 的功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為 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 1MHz~1000MHz 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 0.005 oct/s 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探測器,觀察并記錄探測器工作情況。如使用的發射天線具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射天線反轉,對準探測器進行試驗。在 1MHz~1000MHz 的功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6.14.3.4 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
6.14.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 2 的要求。
6.14.3.6 試驗結束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 GB 16838—1997 第 4 章規定。
6.15 靜電放電試驗
6.1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6.15.2 要求
探測器抗靜電放電性能應滿足 5.1.13 條要求。
6.15.3 方法
6.14.3.1 將探測器放在絕緣支架上,且距接地板四周距離不少于 100mm。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6.15.3.2 調整靜電發生器輸出電壓為 8000V,用球型放電頭充電后盡快觸及探測器表面,切實接觸(但不能損傷探測器)。每次放電后,應將靜電發生器移開并充電。對探測器表面共放電 8 次,對探測器周圍 100mm 處接地板放電 2 次,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 1s。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
6.15.3.3 試驗后,按 6.6.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5.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 GB 16838—1997 中第 4 章規定。
6.16 電瞬變脈沖試驗
6.16.1 目的
GB 15322.4 -2003
檢驗探測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6.6.2 要求
探測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應滿足 5.1.14 條要求.
6.16.3 方法
6.16.3.1 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對交流供電探測器的 AC 電源線施加2000V±10%、頻率 2.5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叫圖 3),每 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 15ms(見圖 4),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 s10060 + ,試驗期間,監視探測器是否發出報警信號或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6.16.3.2 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對探測器的其他外接連線施1000V±10% 、頻率 5kHz±20% 的正負極性瞬變脈沖電壓(波形叫圖 3 ),每 300ms施加瞬變脈沖電壓 15ms (見圖 4 ),每次施加瞬變脈沖電壓時間為 s10060 + ,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的工作狀態。
6.16.3.3 試驗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 GB 16838-1997 中第 4 章規定。
6.17 高溫試驗
6.1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高溫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GB 15322.4 -2003
6.17.2 要求
探測器在高溫環境條件下性能應滿足 5.1.15 條要求。
6.17.3 方法
6.17.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
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
6.17.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 ,以不大于1 ℃ /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70 ±2 ℃ ℃并保持 2h 。
6.17.3.3 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18 低溫試驗
6.16.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低溫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6.18.2 要求
探測器在低溫環境條件下性能應滿足 5.1.15 條要求。
6.18.3 方法
6.16.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
6.18.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 ,以不大于1 ℃ /min 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 -40 ±2 ℃ ℃并保持 2h 。
6.18.3.3 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19 恒定濕熱試驗
6.1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恒定濕熱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6.19.2 要求
探測器在恒定濕熱條件下工作時性能應滿足 5.1.15 條要求。
6.19.3 方法
6.19.3.1 將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安裝于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
6.19.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 ,以不大于1 ℃ /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40 ±2 ℃ ℃,然后以不大于 5%RH/min的速率將試驗箱內的濕度增至 RH % 9323+?,并穩定 2h 。
6.19.3.3 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1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6.20 振動試驗
6.20.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GB 15322.4 -2003
6.20.2 要求
探測器的抗振性能滿足 5.1.16 條要求。
6.20.3 方法
6.20.3.1 將探測器按其正常安裝方式固定在振動臺上,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6.18.3.2 啟動振動試驗臺,使其在 10Hz ~ 150Hz 頻率范圍內,以 0.5g 加速度,1oct/min 的速率,分別在 X 、 Y 、 Z 三個軸線上個掃頻 10 次。
6.20.3.3 試驗期間,監視探測器狀態,試驗后,檢查外觀和緊固部位情況。
6.20.3.4 試驗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2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符合 GB 16838—1997 第 4 章規定。
6.21 跌落試驗
6.21.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經受跌落的適應性。
6.21.2 要求
探測器經受跌落的性能應滿足 5.1.16 條要求。
6.21.3 方法
6.21.3.1 將非包裝狀態的探測器自由跌落在平滑、堅硬的混凝土面上。跌落高度:
a )質量小于 1kg 的 250mm ;
b )質量在 1kg ~ 10kg 之間 100mm ;
c )質量在 10kg 以上 50mm 。
6.21.3.2 試驗后檢查探測器外觀和緊固部位情況。
6.21.3.3 試驗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22 長期穩定性試驗
6.22.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長期運行的穩定性。
6.22.2 要求
探測器長期運行的穩定性應滿足 5.1.12 條要求。
6.22.3 方法
6.22.3.1 接通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調準零點。
6.22.3.2 在正常環境條件下,使探測器連續運行 28d 。
6.22.3.3 試驗結束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6.23 氣體干擾試驗
6.23.1 目的
檢驗室內使用的探測器抗氣體干擾的能力。
6.23.2 要求
室內使用的探測器抗氣體干擾的能力應滿足 5.1.17 條要求。
6.23.3 方法
6.23.3.1 將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的探測器置于體積分數為 0.1% 的乙醇環境中工作10min ,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條件下工作 10min 。
6.23.3.2 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探測器是否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6.23.3.3 試驗結束后,按 6.4.3 條方法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7 標志
7.1 產品標志
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產品標志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型號;
d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適合氣體種類,報警設定值等);
e )防爆標志;
f )商標;
g )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h )執行標準。
7.2 質量檢驗標志
每只探測器均應有清晰的質量檢驗標志,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檢驗員;
b )合格標志。
8 檢驗規則
8.1 產品出廠檢驗
企業在產品出廠前應對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項目的檢驗:
a )外觀檢查;
b )功能試驗;
c )報警動作值試驗;
d )報警重復性試驗;
e )絕緣電阻試驗;
f) 耐壓試驗;
g) 恒定濕熱試驗;
h) 氣體干擾試驗。
探測器在出廠前均應進行 a )至 c )三項試驗, d )和 h )項可進行抽樣試驗,其中 d )至 h )五項試驗中任兩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其他三項試驗中任何兩項不合格,允許調整后補做,累計補做次數不超過兩次。
8.2 型式檢驗
8.2.1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部分第 6 章規定的 6.1.5 、 6.2 ~ 6.19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檢驗樣品。
8.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e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f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檢驗中累計補做次數不允許超過四次,單項補做次數不超過兩次。
9 使用說明書
每只探測器或每類探測器都應有相應的說明書。說明書應有完整、清楚、準確的安全和使用說明,安裝和服務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完整的安裝和調試開通說明;
b )操作說明;
c )日常檢查和校準說明;
d )必要時,應包括下述使用條件限制:
1 )適合的氣體(包括報警設定值);
2 )環境溫度限制(室內使用型、室外使用型);
3 )溫度范圍;
4 )電壓范圍;
5 )控制器到探測器間的電線相關特性和說明;
6 )需要屏蔽線;
7 )最高最低貯存溫度限制;
8 )壓力限制。
e )詳細說明查找可能出現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過程;
f )說明輸出控制接點的類型:
g )電池的安裝和維修說明;
h )推薦的可更換元件一覽表;
i )貯存和使用壽命;
j )允許使用場所。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試驗設備
A.1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溫濕試驗箱
A.1.1 溫濕試驗箱風流筒示意圖(見圖 A.1 )
A.1.2 技術參數
a )閉環風流筒
內部容積 1.1m3 ,橫斷面積 0.4m×0.4m ,不銹鋼板 1.5mm ,長度 2.4m 。
b )通風機
風速范圍 0m/s ~ 6.5m/s 連續可調。
c )加熱器
表面溫度< 300 ℃,溫度控制范圍: 35 ℃~ 75 ℃連續可調,升溫速率 ≤1 ℃ /min 。
d )加濕器
濕度控制范圍 90% ~ 95%RH ,加濕速率 ≤5%RH/min 。
e )氣體濃度測量儀
甲烷測量范圍(體積分數): 0 ~ 5% ;
丙烷測量范圍(體積分數): 0 ~ 3% ;
氫氣測量范圍(體積分數): 0 ~ 4% ;
一氧化碳測量范圍(體積分數): 0 ~ 0.1% 。
f )溫度測量儀
誤差 ±0.5 ℃,分辨率 ≤0.1 ℃。
g )濕度測量儀
誤差 ±5%RH ,分辨率 ≤1%RH 。
h )風速測量儀
測量范圍 0.2m/s ~ 10m/s ,測量誤差不大于 ±5% 。
A.2 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低溫試驗箱
A.2.1 低溫試驗箱風流筒示意圖(見圖 A.2 )
A.2.2 技術參數
a )閉環風流筒
同 A.2.1 a )。
b )通風機
同 A.2.1 b )。
c )蒸發器
溫度控制范圍: 0 ℃~ -40 ℃連續可調。降溫速度 ≤1 ℃ /min 。
d )加熱器
3 相 1 組, 380V , 9kW 。
e )氣體濃度測量儀
同 A.2.1 e )。
f )溫度測量儀
誤差 ±0.5 ℃,分辨率 0.1 ℃。
g )風速測量儀
同 A.1.2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