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安消防隊是一支軍事化的同火災作斗爭的隊伍,必須有效地組織和進行火災的撲救工作,減少火災危害,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二條 公安消防隊要立足于現有的器材裝備,積極加強現代化建設。在滅火戰斗中,必須堅持速戰速決和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指導思想,機動靈活地運用滅火戰術,有效地撲滅火災。
第三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必須統一指揮。當有專職、義務消防隊和群眾參加撲救工作時,應組織好相互之間的協同作戰,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滅火戰斗。
第四條 公安消防隊指戰員在滅火戰斗中,要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發揚機智勇敢、雷厲風行的作風,充分發揮隊伍的戰斗威力。
第五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要做好宣傳鼓動和后勤保障工作。干部、戰士要團結一致,克服困難,注意安全,勝利地完成滅火戰斗任務。
第二章 任務與要求
第六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的任務是:迅速撲滅火災,積極搶救人命,保護和疏散物資。
第七條 公安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場。在出動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災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撲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八條 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必須立即進行滅火戰斗準備,盡快查明情況,果斷確定滅火方案,迅速投入戰斗。
第九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必須加強第一出動,運用先控制、后消滅的戰術原則,打快攻,打近戰。根據火場的不同情況,適時地分別采取堵截包圍、內外夾攻、上下合擊、重點突破、逐片消滅等方法,奪取滅火戰斗的主動權。
第十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要正確地判斷火場情況,采取有效的撲救措施,不斷地進行火情偵察。要查明:
(一)火源位置、燃燒物質的性能、燃燒的范圍和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勢的威脅,其所在地點和搶救的通路;
(三)有無爆炸、毒害、觸電和房屋倒塌的危險;
(四)有無需要疏散和保護的重要物資與檔案資料;
(五)建筑物的構造特點及其毗連狀況,是否需要進行破拆。
第十一條 指揮員要根據火場情況,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員受到火勢威脅的場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資受到火勢威脅的地方;
(四)有可能倒塌或變形的建(構)筑物;
(五)火勢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方向。
第十二條 人員聚集的場所失火,或者火勢威脅到人員的生命安全時,公安消防隊要首先進行救人工作,同時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救人時,要認真詢問,仔細搜索,注意安全。
第十三條 在疏散物資時,首先要搶救貴重物資和有爆炸、毒害等危險性的物品。搶救出來的物資,要放置在安全地點,派人守護。對難以疏散的貴重物資和危險物品,要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根據搶救人員、疏散物資、尋找火源、排除有毒氣體、防止火勢蔓延及滅火的需要,可以破拆建(構)筑物。破拆時,要防止盲目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在撲救火災時,要組織好火場供水以及其它器材和滅火劑的供應,正確地使用各種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充分發揮其滅火效能。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中,停放車輛、偵察火情、破拆建(構)筑物、撲救危險物品火災時,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人員傷亡和燒毀消防車輛器材的事故。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結束后,要進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細致地檢查火場,防止余火復燃。必要時,留下少數執勤力量,或責成專職、義務消防隊以及有關人員監視火場;
(二)集合戰斗人員,清理消防器材工具;
(三)檢查火場周圍的消防水源,使其恢復備用狀態。
第三章 組織指揮
第十八條 火場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在上級首長到達火場時,火場指揮員要及時報告情況,聽取指示,貫徹執行。
第十九條 火場指揮員由責任區執勤隊長擔任。有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隊參加滅火時,火場總(副)指揮由公安消防大(支、總)隊長、政委(教導員)或戰訓科、股長擔任。
第二十條 根據滅火戰斗任務的需要,成立火場指揮部?;饒鲋笓]部由火場總指揮、副總指揮、作戰組長、通訊組長、政工組長、后勤組長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 火場指揮部要設在便于指揮整個火場的地點,白天以紅旗,夜間以紅燈為標志?;饒鲋笓]人員佩帶統一的袖標。
注:火場總(副)指揮,佩戴印有紅底黃字的“火場總指揮”或“火場副總指揮”袖標;
作戰組長、通訊組長、政工組長和后勤組長,佩戴印有黃底紅字的“火場指揮員”袖標;
城市和縣鎮公安消防隊執勤隊長,佩戴印有黃底紅字的“中隊指揮員”袖標;
火場通訊人員,佩戴印有墨綠底白字的“火場通訊”袖標。
袖標長三十五厘米,寬十四厘米,用呢料,由公安消防總隊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火場總(副)指揮,負責指揮整個火場的滅火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了解火場情況,組織火情偵察,判明火場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撲救措施,根據救人和滅火的需要,調整或調集滅火力量;
(二)向各消防隊明確地布置救人、救物和滅火、供水等任務,檢查執行情況;
(三)組織公安、專職、義務消防隊以及群眾的協同作戰,必要時劃分戰斗區,分別進行火場上的各項工作;
(四)根據滅火戰斗的需要,決定破拆建(構)筑物,調用其他單位的交通工具和滅火急需的物資,通知有關單位救護傷員、增大水壓、切斷電源、關閉煤氣(天然氣)管道等工作;
(五)通知有關部門負責火場警戒,維護火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作戰組長,由戰訓科、股長或參謀擔任,在火場總(副)指揮的領導下,負責指揮部的具體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按照指揮部的部署,向各消防隊下達滅火戰斗任務,不斷檢查執行情況;
(二)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相應對策;
(三)掌握水源情況,組織火場供水;
(四)掌握火場后備力量,必要時組織參戰或替換;
(五)做好火災現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 通訊組長,由通訊參謀或調度員擔任,在火場總(副)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火場通訊聯絡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火場與調度室之間、指揮部與火場各隊之間的通訊聯絡工作,傳達指揮部的命令;
(二)檢查通訊人員的工作情況;
(三)檢查通訊設備,保持聯絡暢通。
第二十五條 后勤組長、由后勤科、股長或助理員擔任。在火場總(副)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火場后勤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火場需要,及時組織供應消防器材裝備、滅火劑和消防車的燃料;
(二)根據火場情況和實際需要,組織好飲食和衣物的供應;
(三)組織火場醫療救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政工組長、由政治處主任、政工科、股長或干事擔任。在火場總(副)指揮的領導下,負責了解指戰員在火場上的戰斗表現,及時進行宣傳鼓動,傳播捷報,表揚好人好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中隊執勤隊長,在撲救責任區火災時,擔任火場指揮員,負責指揮整個火場的滅火工作,在上級到達前,行使火場總指揮的職權。其主要職責:
(一)進行火情偵察,及時采取救人、滅火和保護、疏散物資的措施,確定水(管)槍的數量和陣地,以及破拆建(構)筑物的地點和范圍;
(二)向各班和增援隊布置戰斗任務,檢查執行情況,根據火場情況變化,調整力量部署;
(三)及時向調度室報告火場情況;
(四)在上級指揮員到達火場后,報告火場情況,執行上級命令,負責本隊滅火戰斗工作;
(五)填報《火災撲救情況記錄》。
第二十八條 班長在中隊指揮員的領導下,負責本班的救人和滅火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明確地向戰斗員分配任務,組織好各號員在戰斗中的配合;
(二)確定鋪設水帶的路線與水槍、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的設置地點;
(三)搞好協同作戰,與友鄰班保持聯系;
(四)當火場發生緊急情況,來不及請示時,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然后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九條 戰斗員在班長的領導下,積極主動地完成滅火戰斗任務。
(一)明確自己和本班的戰斗任務,堅決執行班長和中隊指揮員的命令。
(二)在滅火戰斗中,必須堅守崗位。當滅火、救人、搶救物資等情況發生變化,來不及請示時,可以改變行動,隨后向班長報告。
(三)在使用水(管)槍時,要利用掩蔽物體,盡量接近火源,充分發揮水(管)槍的作用。禁止盲目射水,避免水漬損失;
(四)在戰斗行動中,要正確地使用和愛護消防器材工具,注意安全。
第三十條 駕駛員在班長的領導下,積極完成滅火任務:
(一)明確本班的戰斗任務,堅決執行班長和中隊指揮員的命令;
(二)將消防車迅速、安全地開到火場,停放在指定地點,堅守崗位;
(三)在滅火戰斗中,當火場發生緊急情況,危及車輛安全時,可以將車開到安全地點,隨后向上級報告;
(四)保證機械正常運轉,及時向火場供水或其它滅火劑。
第三十一條 通訊員要做好火場與調度室、火場指揮部與各隊、前方與后方的通訊聯絡工作,迅速、準確地傳達指揮員的命令。
第四章 總結與戰評
第三十二條 滅火戰斗結束后,參戰的公安消防中隊要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滅火戰斗總結和戰評,發揚優點,克服缺點,吸取經驗教訓,改進執勤備戰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三條 滅火戰斗總結,由責任區消防中隊負責進行;有兩個以上消防中隊參戰時,由大(支、總)隊負責組織進行。其主要內容:
(一)公安消防隊接警出動和到達時的火場情況;
(二)戰斗部署、運用戰術技術和采取滅火措施的情況;
(三)火場組織指揮、協同作戰和通訊聯絡的情況;
(四)火場供水情況;
(五)消防器材裝備的使用和后勤工作的情況;
(六)政治思想工作和指戰員在火場上的表現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戰斗結束后,必須發揚民主,對指戰員進行戰評,評組織指揮,評戰術技術,評火場紀律,評戰斗作風,評協同作戰。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對于在滅火戰斗中機智勇敢、完成任務好、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分別給予表揚、嘉獎、記功或物質獎勵。對于在滅火戰斗中畏縮不前和違反紀律的人員,要區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